在建工程不能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原因及影响

作者:独安 |

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在实践中,关于“在建工程是否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这一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从法律、行业实践及风险管理等角度深入分析在建工程不能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原因,并探讨其对项目融资和企业贷款的影响。

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的基本概念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的选择至关重要。融资租赁的本质是“融资 融物”,即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而出租人则通过提供租赁服务获取收益。租赁物通常包括设备、车辆、房产等具有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特性的资产。

在建工程不同于已完工项目或现成资产,它处于建设过程中的某个阶段。在建工程可能尚未完成主体结构施工,甚至可能仅处于地基开挖或基础建设阶段。在建工程的特殊性在于其本身并未形成完整的固定资产,且其价值和用途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融资租赁法律框架下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在建工程不能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原因及影响 图1

在建工程不能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原因及影响 图1

1. 合法性: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2. 可转让性: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可以依法转移。

3. 可评估性:租赁物的价值能够准确评估,并具有一定的市场流动性。

在建工程由于其特殊性,在上述条件中面临以下法律障碍:

1. 所有权归属不明确

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可能尚未完成初始登记,或者可能因中途停工、变更用途等情况引发权属纠纷。这使得出租人难以获得明确的所有权保障。

2. 使用权受限

在建工程项目通常需要取得多项行政许可文件(如施工许可证、环评批复等)。如果承租人在未取得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使用在建工程,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3. 评估价值不确定性

在建工程的评估难度较大,其未来的完工时间、质量标准以及最终用途都存在变数。这种不确定性增加融资租赁的风险敞口。

行业实践中的普遍规避

基于上述法律和操作风险,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的现象在实践中较为罕见。具体表现包括:

1. 金融机构谨慎态度

银行和其他金融租赁公司通常倾向于选择已完工的固定资产作为租赁标的。这类资产具有明确的价值评估标准和市场变现能力,能够更好地满足风控要求。

2. 行业惯例约束

即使承租方试图将在建工程用于融资租赁,在实践中也往往会遇到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合作方的抵制。这些第三方机构通常只接受已完工项目的投保或质押。

3. 缺乏统一操作规范

相关监管部门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在建工程租赁的具体政策,这使得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难于把握边界和底线。

业务开展的影响

尽管在建工程融资租赁存在诸多限制,但现实中仍有一些企业试图通过该方式解决资金需求。这种行为对项目融资和企业贷款会产生以下影响:

1. 增加金融创新难度

在建工程融资租赁模式的尝试失败,反而暴露了我国融资租赁制度在适应新业务方面的不足。

2. 推高市场整体风险

一些企业在缺乏风险控制的情况下强行操作,可能导致大量不良租赁资产产生。

3. 制约企业融资渠道

对于需要资金支持的在建项目来说,不能使用租赁方式融资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资金获取难度。

风险防范措施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国家应出台专门针对在建工程融资租赁的操作指南和监管细则,明确界定其适用范围和边界条件。

2. 建立统一评估标准

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在建工程价值评估的标准化流程和方法论,为金融机构提供参考依据。

3. 创新风险管理工具

在建工程不能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原因及影响 图2

在建工程不能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原因及影响 图2

可以开发专门针对在建工程风险的保险产品或担保模式,分散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不确定性风险。

随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在建工程融资需求将更加迫切。如何解决这一群体的融资难题,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通过完善行业规范、创新金融工具和服务模式,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可以找到适合在建工程项目特点的融资租赁解决方案。

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虽然面临诸多限制,但只要我们正视问题、积极应对,未来一定会探索出一条可行的发展道路。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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