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柚屿 |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二十二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一些法律规定,它是由我国在2017年12月8日颁布的。这一解释主要是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定,以维护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 图2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 图2

定义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二十二条对融资租赁进行了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所拥有的一资产,通过合同约定将其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结束后归还资产的一种租赁方式。在这一定义中,包含三个主要要素:

1. 出租人:指拥有资产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的一方。

2. 承租人:指租赁资产并支付租金给出租人的一方。

3. 资产:指出租人拥有的需要出租的财产或资产。

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二十二条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生效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

2. 租赁物的范围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应当是出租人拥有的合法、有效的财产。承租人只能在租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租赁物,并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

3. 租金支付和回收

租金支付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租金。出租人应当对租金的回收进行合理的保管,并应当及时将租金支付给指定的付款人。

4.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租赁期限应当明确并符合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当及时将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并支付租赁物的残值。

5. 违约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6. 争议解决

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意义和影响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二十二条的颁布和实施,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定,有利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一解释也为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图1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图1

融资租赁是一种通过融资租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y,简称FLC)为承租人提供资金,以或租赁指定的资产,并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的金融业务。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有效的融资渠道,而且为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不断创场规模不断扩大,关于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为了规范融资租赁市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院在实践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形成了丰富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本文旨在分析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二十二条(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十二条”)的条文内涵、适用范围以及具体应用,为项目融资行业从业者提供指导。

司法解释二十二条的条文内涵

司法解释二十二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其条文原文如下:

“第四百七有一条:下列规定,对营业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作出规定:

(一)当事人一方当事人为 sca of justice,另一方当事人为负担重的,按照租赁物的性质、租赁期限等确定。

(二)租赁物是immutable的,租赁期限已届满或者租赁物提前return的,租赁合同终止。

(三)租赁物的价值显著降低或者使用寿命缩短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但应当赔偿承租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租赁期间,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维护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故障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未及时通知对方,或者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不得享受租赁物的损害赔偿。”

从条文来看,司法解释二十二条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五条规定,包括租赁合同的成立条件、租赁合同的终止、租赁物价值变动时的合同终止、承租人未履行维护义务时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故障时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五条规定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提供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指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

司法解释二十二条的适用范围

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司法解释二十二条适用于“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为承租人提供资金,或者租赁指定的资产,并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指租赁双方根据约定,采用租赁转移租赁物使用权利的合同。

在实际应用中,判断份合同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需要结合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交易实质进行判断。一般来说,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仅享有租赁权,租赁期届满后需归还租赁物;而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可能发生转移,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可选择续租或者归还租赁物。

司法解释二十二条的具体应用

(一)租赁合同的效力判断

在判断租赁合同效力时,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租赁期限等因素来确定。对于租赁物是 immutable 的,租赁期限已届满或者租赁物提前 return 的,租赁合同终止。这主要是因为 immutable 的租赁物无法为租赁双方带来持续的使用价值,或者租赁物的价值显著降低,继续维持租赁关系将对承租人造成重大损失。

(二)租赁物价值变动时的合同终止

当租赁物的价值显著降低或者使用寿命缩短时,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但应当赔偿承租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这主要考虑到租赁物的价值降低或者使用寿命缩短将对承租人造成经济利益损失,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承租人未履行维护义务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维护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主要是因为承租人未履行维护义务可能导致租赁物的损害,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者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故障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故障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未及时通知对方,或者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不得享受租赁物的损害赔偿。这主要是因为租赁物发生故障可能导致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受到严重影响,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二十二条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项目融资行业从业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租赁期限等因素来判断租赁合同的效力,以及承租人未履行维护义务时的损害赔偿责任。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故障时,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才能确保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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