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界定及风险管理|项目融资实务分析

作者:七十二街 |

在项目融资领域,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因其兼具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在企业设备更新、技术升级等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权界定是整个交易结构设计和风险防控的核心问题之一。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项目融资实务经验,全面分析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的相关问题,为从事相关业务的从业者提供参考。

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的基本概念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和选择,向出卖人租赁物,并将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是关键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从项目融资的角度来看,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具有一定的“功能属性”。

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界定及风险管理|项目融资实务分析 图1

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界定及风险管理|项目融资实务分析 图1

1. 所有权保留模式: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仅保留名义上的所有权,承租人实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 风险转移机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决定了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的权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3. 担保功能: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通常作为融资的担保,在项目融起到增信作用。

租赁物所有权的界定依据

在实践中,租赁物所有权的界定需要结合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约定:《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明确,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交易中,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对所有权归属作出特别约定。

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界定及风险管理|项目融资实务分析 图2

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界定及风险管理|项目融资实务分析 图2

2. 交易习惯:在些特殊行业领域(如飞机、船舶租赁),可能遵循特定的国际惯例或行业规则。

3. 登记公示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规定,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若未对租赁物所有权进行登记,其优先效力将受到影响。

《民法典》框架下的租赁物所有权关键问题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对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所有权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

1. 登记对抗制度: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未对租赁物所有权进行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单纯的合同约定如果未能完成公示程序,则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的法律效果。

2. 租赁物共有情形下的处则:当租赁物涉及共同承租人时,《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条明确了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3. 租赁物的善意取得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可以基于对登记公示内容的信任而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租赁物所有权风险防范建议

在项目融资实务中,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 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机制:确保对承租人的资信状况、经营能力及租赁物的实际用途进行全面了解。

2. 规范登记公示流程: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完成所有权登记,避免因未登记而丧失优先权。

3. 加强风险预警与监测:定期跟踪评估租赁物的市场价值和贬值风险,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机制。

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所有权界定不仅关系到单笔交易的成功与否,更是项目融资整体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出租人必须充分认识到《民法典》带来的新变化,并在实务操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交易安全和资全。

对于未来发展的趋势,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更加注重租赁物所有权保护机制的完善,通过法律手段、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的结合,全面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以上内容均为个人观点,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探讨或有实际案例需要分析,请联系专业法律顾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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