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务融资租赁协议书
概述
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公司”)与国际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运集团”)于2021年12月20日签订了《港务融资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旨在为公司融资提供租赁服务。本协议由港务公司、航运集团和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并由租赁公司负责执行。
租赁物的范围和数量
港务融资租赁协议书 图1
1. 港务公司向租赁公司租入设备、设施和其他相关资产,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2. 租赁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运输工具、船舶、港口设施、仓库、办公设备等。
3. 租赁物的数量包括但不限于:100台设备、设施和其他相关资产。
租赁期限
1. 租赁期限为3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2. 租赁期内的租赁费用、租赁保证金、租赁费用等事项,以本协议为准。
租金和租金支付
1. 租金总额为租赁物的市场价值,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年支付一次。
2. 租金支付时间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
3. 租金支付方式为电汇支付。
租赁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 租赁公司应按照租赁协议约定,向港务公司提供租赁物及相关的服务。
2. 租赁公司应确保租赁物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并对租赁物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
3. 租赁公司应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港务公司收取租金。
4. 租赁公司应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承担租赁期内的相关风险和责任。
港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 港务公司应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2. 港务公司应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3. 港务公司应确保租赁物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并对租赁物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
4. 港务公司应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承担租赁期内的相关风险和责任。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 如港务公司未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租赁公司有权要求港务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停止提供租赁物和服务。
2. 如租赁公司未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收取租金,港务公司有权要求租赁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停止提供租赁物和服务。
3. 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约定
1.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三份,港务公司、航运集团和租赁公司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
日期:2021年12月20日
(注:本协议仅为范例,实际签订的协议书内容需根据各方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在签订融资租赁协议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和帮助,以确保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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