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品牌推广合同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莲都区品牌推广活动管理,提高品牌知名度,提升品牌形象,保障品牌推广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莲都区范围内的品牌推广活动。
莲都区品牌推广合同管理办法 图1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品牌推广活动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等方面。
第四条 本办法由莲都区 brand推廣 部门负责实施。
合同订立与履行
第五条 品牌推广活动当事人应当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地订立合同。
第六条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方式、时间、地点、费用等事项。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九条 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条 合同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
(一)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五)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等。
第十四条 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 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莲都区 brand promotion 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莲都区 brand promotion 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予以解释和补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